question-icon 协议离婚是否具有效力?

我和另一半打算协议离婚,签了离婚协议书,但是不知道这个协议离婚到底有没有效力。万一之后有一方反悔,之前签的协议还有用不?我就想弄清楚协议离婚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力,受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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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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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协议离婚的基本概念。协议离婚,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自愿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一种离婚方式。这种方式充分尊重了夫妻双方的意愿,给予了他们自主协商解决婚姻问题的权利。 协议离婚要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从主体方面来看,必须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像那种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是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关系的。而且,双方都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存在精神障碍等情况,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么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而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 从意愿方面来说,协议离婚最重要的就是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这是协议离婚的核心条件。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要出于真实的意愿,而不是受到胁迫、欺诈等情况而签订离婚协议。如果存在一方胁迫另一方签订协议的情况,那么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撤销该协议。 在内容方面,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离婚协议一般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比如,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要明确抚养权归谁、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在财产分割方面,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对于债务问题,也要明确各自承担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存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只有当协议离婚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并且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发给离婚证后,协议离婚才正式生效,夫妻关系才正式解除。此后,双方都要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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