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出票以后具有什么效力?


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以下从这三个方面详细阐述。 首先是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就负有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付款人拒绝支付支票上的金额,出票人就需要自己掏钱来支付给持票人。这就好比你开了一张‘付款承诺’,要确保这个承诺能够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即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是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付款的义务。当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这里的条件就是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够的资金,并且支票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时,需要对支票进行审查,比如支票的格式是否正确、签章是否真实等。如果付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要自行承担责任。例如,付款人明明知道支票上的签章是伪造的,仍然进行付款,那么损失就由付款人自己承担。 最后是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支票后,就取得了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收款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按照支票上记载的金额支付款项。当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收款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票人、背书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支票金额及相关费用。《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综上所述,支票出票后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都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力,这些效力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和保护,以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和顺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