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货运合同有什么效力?


签订货运合同的效力,指的是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约束力,这种效力会对合同双方的行为产生规范和限制。下面从几个方面详细为您解释。 首先,对于托运人来说,权利和义务是并存的。从权利方面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托运人在货物交付前有一定的控制权。从义务方面看,托运人有如实申报货物情况的义务。《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托运人还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其次,承运人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上,承运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运费。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义务方面,承运人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对于收货人而言,当货物到达约定地点后,收货人有及时提货的义务。如果收货人逾期提货,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同时,收货人有权在提货时对货物进行检验。《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总之,签订货运合同后,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样才能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