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的效力有哪些类型和特征?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现在法院已经受理了破产申请。我想知道破产受理的效力具体有哪些类型,这些效力又分别有什么特征呢?了解这些对公司后续处理事务很重要。
展开


破产受理,通俗来讲,就是法院接受了破产申请并开始启动破产程序。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会产生一系列具有特定类型和特征的效力。 从类型上看,破产受理的效力主要包括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对相关第三人的效力。 对债务人而言,自破产受理起,债务人对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受到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避免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偏袒部分债权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还需要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 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且,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一规定保障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参与权和合理受偿权。 对相关第三人也产生效力。例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此外,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从特征方面来看,破产受理的效力具有法定性。其类型和具体内容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同时具有强制性,相关主体必须遵守这些效力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破产受理的效力还具有公平性,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债权清偿,避免个别债权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优先受偿。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