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的八大“霸王条款”是哪些?

我最近打算买房,听说购房合同里可能有霸王条款。我不太懂这些,就怕签合同的时候不小心踩坑。我想知道购房合同里常见的八大“霸王条款”具体是什么,这样我签合同的时候就能多留个心眼,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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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了解购房合同里的“霸王条款”至关重要,这些条款可能会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八大“霸王条款”。


第一,面积误差条款。部分合同规定,“面积误差以实测为准,多退少补”。这看似公平,实则可能让购房者吃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而“多退少补”的笼统表述可能会使购房者在面积误差较大时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不可抗力条款。有些合同将一些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也列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比如施工中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开发商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是不合理的,这会减轻他们自身的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不对等条款。合同中可能会规定,购房者违约要承担高额违约金,而开发商违约时的责任却很轻。这种条款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四,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合同可能规定,“开发商在交房后若干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开发商不承担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所以这种免除开发商责任的条款是不合法的。


第五,物业服务条款。合同可能会直接规定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而购房者没有选择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建设单位在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六,房屋质量条款。合同中可能对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规定得很模糊,比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负责维修”,但没有明确维修的期限和维修达不到标准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七,关于规划变更的条款。合同可能规定,“开发商有权对小区规划进行变更,无需通知购房者”。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停车位条款。合同可能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开发商所有,购房者如需使用需另行付费”。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开发商不能一概而论地将停车位规定为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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