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伤人医药费太大,车主能否申请坐牢?
最近遇到一起电动车撞人事故,伤者医药费花销巨大,车主经济上实在难以承担赔偿。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车主能不能主动申请坐牢来解决赔偿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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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动车撞人且无力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通常并不会被判处监禁,车主也不能申请坐牢来解决赔偿问题。因为坐牢是一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判定,并不是可以随意申请的。 一般来说,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意外事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如果不存在上述这些严重情节,仅是因为医药费太大无力赔偿,一般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肇事者确实身无分文难以赔偿,可向地方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被告方财产之申请,直至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资产为止。也就是说,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不同性质的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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