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概念是什么?
我不太明白共同危险行为到底是啥。前几天小区有人高空抛物,好几个住户都有嫌疑,但不知道具体是谁扔的。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算共同危险行为吗?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概念到底是怎样的,希望得到解答。
展开


共同危险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多个人都实施了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但是最终并不能确定到底是哪一个人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结果。比如在刚才提到的小区高空抛物案例中,多个住户都有高空抛物的嫌疑,但不清楚具体是谁扔的物品导致了损害,这就可能涉及共同危险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共同危险行为在法律上的处理方式。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体方面要求是二人以上。这意味着必须是多个人实施了相关行为,一个人是无法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比如在一些群体活动中,多个参与者的行为都具有潜在危险性。 其次,行为具有危险性。这些人的行为都对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像在前面的高空抛物例子中,高空抛物本身就是具有极大危险性的行为,可能会砸伤行人或者损坏车辆等。 再次,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也就是说确实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了损害。如果只是有危险行为,但并没有实际造成任何损害,那么也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最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这是共同危险行为的一个关键要件。如果能够明确知道是哪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那么就不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而是由具体的侵权人来承担责任。 了解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概念,对于我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正确判断责任和维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一些商业活动中,当出现多个行为都可能导致损害但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时,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