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一个事儿,几个人一起做了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但不确定具体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我想知道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还有相关责任是怎么界定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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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危险行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共同危险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多个人都实施了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具体是谁的行为导致了实际损害却不清楚。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首先,构成要件方面。第一,行为主体的复数性。这意味着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了危险行为。比如一群人在楼顶往楼下扔瓶子,这就是多个主体实施行为的例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二人以上”就体现了行为主体的复数性。 第二,行为的危险性。每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有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还拿扔瓶子的例子来说,往楼下扔瓶子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很可能会砸到楼下的人或物。 第三,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比如有人被扔下来的瓶子砸伤了或者物品被砸坏了。 第四,加害人的不确定性。虽然大家都实施了危险行为,但无法确定到底是哪一个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在扔瓶子的案例中,不知道具体是哪一个人扔的瓶子砸到了人。 然后,关于责任承担。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所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或所有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比如在扔瓶子导致他人受伤的事件中,受伤者可以要求所有扔瓶子的人共同赔偿他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当其中一个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他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进行追偿。总之,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这有助于在类似案件中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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