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类型是什么?

我最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听说有缔约过失责任。我不太清楚这个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在签合同过程中哪些行为会构成这种责任呢?想了解一下,好让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心里有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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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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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类型。 构成要件方面: 首先,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保护等义务。例如,在谈判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产品的重大缺陷,这就违反了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强调的就是对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遵守。 其次,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比如,一方为了准备签订合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市场调研和前期筹备工作,但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未能签订,那么前期的投入就属于信赖利益损失。 再者,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损害而仍然为之;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害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一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没有审查合同条款中的重要内容,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这就属于过失的情况。 最后,缔约过失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对方的损失是由缔约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对方的损失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而不是缔约过失行为,那么就不能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行为类型方面: 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只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而故意与对方进行谈判。比如,甲企业为了阻止乙企业与丙企业合作,假意与乙企业进行合作谈判,在乙企业放弃与丙企业合作后,甲企业却找借口终止谈判,给乙企业造成了损失。 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如果故意隐瞒产品的质量问题、企业的财务状况等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产品性能数据、企业业绩等情况,导致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那么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三是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一方可能会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如技术秘密、客户名单等。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这些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行为类型外,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凡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一方突然无故中断谈判,且没有合理的理由,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缔约过失行为。 总之,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类型,对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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