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胁从犯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了解其构成要件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胁从犯的构成要件。 首先,在主观方面,胁从犯并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仅有部分故意。也就是说,胁从犯原本是不想实施犯罪行为的,他们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自己遭受某种危害,才不得已参与了犯罪。例如,甲以伤害乙的家人相威胁,迫使乙参与盗窃,乙本身并不想盗窃,但为了保护家人安全而参与,这种情况下乙主观上就缺乏主动犯罪的故意。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精神中,是区分胁从犯与其他故意犯罪人的重要依据。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胁从犯实施了犯罪行为。尽管他们是被胁迫的,但在客观上确实参与了犯罪活动。不过,他们的行为往往是在胁迫者的强制或控制下进行的,其参与犯罪的程度和主动性相对较低。比如,在上述例子中,乙在甲的威胁下,可能只是在盗窃现场望风,其行为的主动性和危害性相较于甲来说要小很多。 再者,胁迫行为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胁迫者所实施的胁迫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且被胁迫者如果不实施犯罪行为,就会立即面临严重的危害后果。这种危害可以是对被胁迫者本人的人身伤害,也可以是对其近亲属等的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例如,甲手持凶器威胁乙,如果乙不参与抢劫,就当场将乙杀害,这种胁迫就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最后,关于胁迫的程度,必须达到足以使被胁迫者难以抗拒的程度。如果胁迫程度较轻,被胁迫者有足够的意志和能力拒绝参与犯罪,却仍然选择参与,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胁从犯。例如,甲只是轻微地威胁乙说不参与盗窃就会在朋友圈说他坏话,这种胁迫程度明显不足以使一个正常的人难以抗拒,此时乙若参与盗窃,就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胁从犯,会综合考虑其被胁迫的程度、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来确定适当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