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是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工作人员则是在这些行政机关中履行职务的人员。比如,公安局的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就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其次是行为要件。该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在执行公务、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比如,城管部门对违规摆摊进行处罚的行为,就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如果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那么就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再者是损害结果要件。必须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这种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如身体受伤、自由受到限制等;财产损害如财物被损坏、资金被非法扣押等。并且,这种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比如,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导致公民房屋受损,这就是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害。 最后是因果关系要件。损害结果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害结果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行政机关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公民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而不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所致,那么就不能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主体、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这四个构成要件,才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可能涉及行政赔偿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