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拒执罪三百一十三条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拒执罪,也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构成要件。 从主体要件来讲,拒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不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某些协助执行义务人,比如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等情况,也可能成为拒执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却故意拒不执行。如果是因为确实不了解相关判决、裁定的内容,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执行,那就不构成拒执罪。 客体要件上,拒执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作出的,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拒不执行这些判决、裁定,就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 客观要件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情节严重”的情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比如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情况。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