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要判断是否构成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以下是具体的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之间串通,还是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串通实施损害他人商业声誉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此罪。比如,几个同行的小商贩合谋诋毁一家大型超市的商业声誉,或者几家小型企业联合起来损害一家知名企业的商业信誉,都符合主体要件。 ### 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损害他人商业声誉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此罪。例如,甲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故意联合乙公司编造虚假信息,诋毁丙公司的产品质量,以此来打压丙公司,这种故意的行为就满足主观要件。如果是因为误传或者没有故意诋毁的意图,则不构成该罪。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的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商品声誉则是社会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方面的良好评价。比如,一家企业多年来建立起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口碑,却被他人恶意串通诋毁,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到损害,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这就侵犯了该罪所保护的客体。 ###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串通并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声誉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散布”是指将捏造的虚假事实向不特定多数人扩散传播。例如,A公司和B公司串通,编造C公司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虚假信息,并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广泛传播,导致C公司销售额大幅下降,这种行为就符合客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需要根据具体的司法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