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有意识地去实施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如果行为人没有牟利的目的,比如只是因为土地闲置而将其转让给他人用于合理的建设等,就不构成此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国家对土地的使用和流转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破坏了这种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的出让、转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对土地管理制度的侵犯。 **四、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买入土地使用权后又卖出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 总之,要判断是否构成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四个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