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合同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成立要件。 从客观要件来看,首先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这里的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如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无偿赠与等;事实上的处分如消费、毁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还未生效,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因为在行为未生效的情况下,还不存在对债权人债权的现实损害。 最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比如,债务人原本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债务,但通过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使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从主观要件来看,如果是债务人的无偿行为,不论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只要具备上述客观要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对于债务人的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和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体现了受益人的恶意。 综上所述,合同保全撤销权的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只有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