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到了还款期他却还不上。后来我发现他 有对别人的到期债权却不主张。我听说我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想问问根据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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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所谓债权合法,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是基于合法的合同等产生的债权。债权确定则要求债权的数额等是明确的。已届清偿期意味着债务人的还款时间已经到了,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还钱。《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这就默认了债权需合法且已届清偿期这一前提。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明明有权利去要求别人还钱,却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去追讨。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不积极追讨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比如债权人急需这笔钱,而债务人不追讨自己的债权,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及时清偿。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 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的,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要件,债权人才能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代位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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