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我是债权人,债务人一直不还钱,听说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可我不知道这个代位权成立要满足什么条件。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债权人代位权具体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希望有专业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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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合法,就是说债权的产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通过合法的借贷合同形成的债权。确定,意味着债权的数额是明确的。已届清偿期则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到了。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5年1月1日,到了这个日期后,甲对乙的债权就已届清偿期。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积极采取行动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乙欠甲钱,丙又欠乙钱,乙明明知道丙的债务已到期,却不向丙追讨,导致无法偿还对甲的债务,这就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里的损害,是指因为债务人的这种怠于行使行为,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到期了,债权人才可以代位行使。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还未到履行期限,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几个要件,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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