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权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持票人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持票人权利的构成要件。 首先,要成为合法的持票人。这意味着票据的取得必须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将一张票据背书转让给甲公司以支付货款,甲公司就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合法取得了票据,成为合法持票人。但是,如果是因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就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其次,票据必须是有效的。票据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具备必要的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如表明“汇票”“本票”“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如果票据缺少这些必要记载事项,票据就会无效,持票人也就无法享有票据权利。比如一张汇票上没有填写出票日期,那么这张汇票就是无效的,持票人不能依据这张汇票主张权利。 再者,持票人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不同的票据权利有不同的行使期限。《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如果持票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就会丧失相应的票据权利。例如,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超过两年才向出票人主张权利,就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持票人行使权利时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比如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时,持票人要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在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时,要取得有关证明,如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等,才能行使追索权。 总之,持票人要享有并顺利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满足合法取得票据、票据有效、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以及履行必要手续等构成要件。只有这样,持票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