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下面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 主体要件 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比如正规的血站、单采血浆站等。这些部门是经过严格审批,具备相应资质来进行血液采集和血液制品制作供应工作的。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有相关体现,该条款明确了此罪的主体范围。 ###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这些部门并不是故意要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例如,工作人员由于疏忽没有按照规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严格检测,最终导致不良后果,但他们主观上并不希望出现这样的结果。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来规范血液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制作等活动。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的发生,严重破坏了这些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威胁。 ###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比如未对采集的血液进行必要的传染病检测;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像在采集血液过程中未遵守无菌操作规范等。并且,必须要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这一结果发生,才构成此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一般包括感染传染病、因输入不合格血液导致身体机能严重受损等情况。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认定构成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