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一个涉及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罪名。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这个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普通的自然人,也能是单位。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单独进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还是单位组织实施这样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此罪。这就好比,一个人偷偷卖濒危动物制品是违法,一个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去卖也是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单位在满足条件时,同样要为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其次是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出售的是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还故意去实施出售的行为。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例如,有人卖一些珍稀动物的皮毛,他很清楚这是濒危动物的,或者根据一般常识和交易的情况,他应该能判断出是濒危动物制品,却依然去卖,这就满足了主观故意的条件。 然后是客体要件。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濒危野生动物是地球上珍贵的生物资源,国家为了保护它们,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保护制度。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这些保护制度,损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就像我们有一个大的保护圈来保护濒危动物,非法出售制品的行为就像是在这个保护圈上破了一个洞。相关法律依据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明确了国家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规定。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施了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这里的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比如说,有人把濒危动物的骨头做成工艺品拿去卖,或者直接把濒危动物的皮毛卖给别人,这些都属于非法出售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非法出售行为也有进一步的界定和规范。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认定一个行为构成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共同保护濒危野生动物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