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构成需要哪些要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当这种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时,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正当防卫构成所需的要件。 首先是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指的是违法的侵害行为,比如故意的殴打、抢劫等行为。不过,像合法的执法行为,例如警察依法执行逮捕,就不能对其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精神,只有针对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其次是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在不法侵害还没开始时就进行“防卫”,那属于事前防卫;而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再实施“防卫”,则属于事后防卫。这两种情况都不属于正当防卫。比如,甲扬言要打乙,但还没动手,乙就先把甲打伤了,这就是事前防卫;又或者甲已经停止对乙的攻击,乙却还继续反击甲,这就是事后防卫。 再者是主观条件。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意识,也就是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故意伤害对方。如果是双方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那就不存在正当防卫。例如,甲乙两人约好打架,在打斗过程中,双方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然后是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比如,甲对乙进行不法侵害,乙不能为了躲避侵害而攻击无辜的丙。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只有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最后是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益等因素来判断。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那就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过,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特殊正当防卫。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这些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在实际生活中,要准确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