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有侵权行为。这指的是新闻作品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传播,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在新闻报道中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或者未经授权披露他人隐私等。 其次是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这种损害可能是精神上的,比如因新闻报道的不实内容导致受害人名誉受损,使其遭受他人的误解、指责,从而产生精神痛苦;也可能是物质上的,例如因为新闻侵权导致受害人的商业信誉受损,进而遭受经济损失。 再者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新闻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害事实与新闻报道的内容没有直接关联,就不能认定为新闻侵权。比如,某新闻报道了一家企业的负面消息后,该企业的销售额大幅下降,且有证据表明是因为该新闻报道引起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降低,那么就可以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记者为了追求轰动效应,故意编造虚假的新闻内容来诋毁他人。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记者在采访和报道时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就发布了不准确的新闻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些法律条文为判断新闻侵权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