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它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抢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这意味着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抢夺罪的主体。简单来讲,就是年龄满十六岁,精神和智力正常的人实施了抢夺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 其次是主观要件。抢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夺取别人的财物,而且就是想要把这些财物归自己所有。如果不是出于这种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抢夺罪。比如,误拿了别人的东西,那就不属于抢夺行为。 然后是客体要件。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里的公私财物范围很广,像个人的手机、钱包,单位的办公用品等,只要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都包含在内。需要注意的是,抢夺罪所侵犯的财物不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特殊物品,因为这些物品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调整。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乘人不备”是指行为人趁被害人没有防备的时候实施抢夺;“公然夺取”是指在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当着他们的面把财物抢走。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达到这个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抢夺罪。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