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这里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指的是在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就是说,只有这些具有税收征管职责的特定人员,才可能构成此罪。比如在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企业税款的工作人员,就属于这个主体范围。
其次是主观要件。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是出于徇私的动机。所谓徇私,就是为了个人私利、私情,比如为了照顾朋友、谋取个人利益等。这种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收遭受损失,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税务人员因为与某企业老板是朋友关系,明知该企业应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却故意不征或少征,这就是出于徇私的故意。
接着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来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行为,破坏了这种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 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规,对应当征收的税款完全不予征收;少征是指对应当征收的税款只征收一部分。而且这种行为必须导致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就会被认定为重大损失。比如,税务人员因为徇私对一家企业本应征收100万元的税款,却只征收了10万元,导致国家税收损失90万元,就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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