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通俗来讲,就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一些违反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看看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首先,主体要件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这里的经营者指的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只有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这些主体,才可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一个个体工商户在卖水果时采取不正当手段与其他水果店竞争,他就属于这里的经营者主体。 其次,主观要件上,经营者通常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故意很好理解,就是经营者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还依然去做。而过失则是经营者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带来不良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能够避免。例如,一家企业在宣传产品时,故意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这就是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企业因为审查不严,使用了不准确的数据来宣传产品,给其他同类企业造成了损害,那可能就是过失行为。 再者,行为要件要求经营者实施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混淆行为,也就是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让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商业贿赂行为,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交易相对方或者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虚假宣传行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只要经营者实施了这些法律禁止的行为,就满足了行为要件。 最后,结果要件是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因为一家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另一家企业的销售额下降、声誉受损等。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则是从宏观层面来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资源不能合理配置,影响了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比如,一些企业通过低价倾销的不正当手段,挤垮了其他企业,可能会导致行业垄断,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主体、主观、行为和结果这四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疑似不正当竞争的情况,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