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认定有哪几种特殊形式?


贪污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贪污罪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在一次对外商务交流活动中,收到了对方赠送的贵重礼品,按照国家规定该礼品应当上交单位,但他却私自占有,若礼品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就可能被认定为贪污罪。 其次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这类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比如,某公司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张某进行管理,张某在管理过程中,采用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国有资产非法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就符合贪污罪的认定。 还有一种特殊形式涉及共同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举例来说,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和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相互勾结,李某帮助王某完成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李某也会被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虽然分工不同,但都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作用,所以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在一些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贪污罪论处。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物资过程中,私下接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并将其放入自己腰包,这种行为就属于贪污。这是因为回扣、手续费本应按照规定上缴或者处理,但被个人非法占有,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总之,贪污罪的这些特殊形式认定,都是为了全面打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违法犯罪的境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