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散播《港囧》盗版被影业公司开除是否合法?


在探讨员工散播《港囧》盗版被影业公司开除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散播盗版影片这种行为本身是侵犯著作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港囧》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员工未经授权散播其盗版,无疑是侵犯了该影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公司与员工的关系角度来看,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在劳动合同或者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员工散播盗版影片的行为可能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员工从事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并且该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向员工公示或者告知过的,那么公司以员工散播《港囧》盗版为由将其开除,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的。 此外,从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角度出发,影业公司的核心业务往往与影视作品的创作、发行等相关。员工散播盗版影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会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因此,公司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也有权利对这种严重违规的员工进行处理。 当然,如果公司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的制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公司开除员工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