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旷工被除名,单位为何还败诉?


在劳动纠纷中,职工因旷工被除名但单位却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下面为您详细分析可能的原因。 首先,我们要明确“除名”这一概念。除名是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 单位败诉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其一,程序不合法。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虽然该条例已废止,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仍有一定参考价值)及相关法律精神,单位对职工进行除名处理,应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单位需要先对旷工职工进行批评教育,若职工仍不改正,才可以考虑除名。若单位未履行批评教育这一前置程序,直接将职工除名,就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从而导致败诉。 其二,证据不足。单位要证明职工旷工,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像考勤记录、请假审批单等。如果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存在瑕疵,比如记录不完整、没有职工签字确认等,或者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职工旷工的事实,那么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单位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其三,对“旷工”的界定不清晰。在法律上,旷工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行为。但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被单位误判为旷工。例如,职工因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无法及时请假,事后也及时向单位说明了情况,这种情况就不应简单认定为旷工。若单位不考虑这些特殊情况,直接以旷工为由除名职工,也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其四,规章制度不合理或未公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其进行管理的依据,但这些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向职工进行公示。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及除名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比如旷工一天就除名,或者该规章制度未向职工公示,职工根本不知道相关规定,那么单位依据这样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除名处理,也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总之,单位在对职工进行除名处理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依据,否则就可能在劳动纠纷中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