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是什么产生了行政、监察、审判和检察等机关?

我一直不太明白,咱们国家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怎么来的,是由什么产生的呢?我想知道背后的依据和原理,有没有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解释一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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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大产生机关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行政、监察、审判和检察等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这里的人民代表大会就像是一个权力的源头,它代表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属于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赋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也就是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的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这些机关要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和有效运行,也确保了各个国家机关能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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