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死亡,若公司破产无钱赔偿该怎么办?


当员工遭遇工伤死亡,而所在公司又破产且无钱赔偿时,可从以下多个方面来寻求解决办法。首先,了解一下工伤认定及赔偿的基本概念。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而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若公司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即便公司破产,员工近亲属依然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要是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说,员工的工伤赔偿款作为职工的抚恤费用,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处于较优先的地位。 此外,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员工近亲属可以要求股东在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公司破产清算后仍无法完全赔偿员工工伤死亡的损失,员工近亲属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社会救助等其他途径的帮助。总之,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员工近亲属要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