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当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谨慎处理,以避免法律风险。以下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详细阐述用人单位可采取的措施。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采取相应措施。 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可以避免后续因未签订合同带来的双倍工资赔偿风险。 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当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处理,根据不同的时间节点采取不同措施,既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