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有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法律层面,当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到损害时,雇主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规定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里的“提供劳务者”就是我们所说的雇工,“接受劳务一方”就是雇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简单来说,如果雇工是因为雇主的过错导致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伤,那么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雇主提供的工作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指示雇工进行危险且不符合操作规程的工作,最终导致雇工受伤,这种情况下雇主就有明显的过错,需要对雇工的损害负责。雇主需要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雇工因伤致残,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然而,如果雇工自身也存在过错,那么就要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来分担责任。比如,雇工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进行危险操作,导致自己受伤,那么雇工自身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比例,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来进行判定。 另外,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例如,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被第三人的车辆撞伤,那么雇工既可以要求撞他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给予补偿。雇主补偿后,再向第三人去追偿。 总之,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有损害的责任承担,要依据具体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工,都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