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通常有哪些违约责任?

我和一家仓储公司签了仓储合同,把货物存放在他们那里。现在货物好像出了点问题,我怀疑是保管人没尽责。我想知道在仓储合同里,保管人一般会有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这样我就能判断他们是不是违约了,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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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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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是指保管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保管人常见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如果保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导致仓储物出现变质、损坏等情况,那么保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保管不善”,就是指保管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来保管仓储物。例如,合同约定仓储物需要在特定的温度和湿度环境下储存,但保管人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货物受损,这种情况下保管人就要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保管人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仓储物,也构成违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保管人逾期交付仓储物,给存货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比如耽误了存货人的销售计划,导致存货人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或者利润损失,保管人就需要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存货人还有权要求保管人继续履行交付仓储物的义务。 另外,保管人如果擅自将仓储物转让给第三人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也是违约行为。因为保管人只是对仓储物进行保管,并没有权利对其进行处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人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存货人的所有权,保管人需要承担返还仓储物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仓储物已经无法返还,保管人就要按照仓储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最后,如果保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仓储物进行检查、验收或者通知存货人有关仓储物的情况,导致存货人遭受损失的,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保管人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存货人反馈仓储物的状态,如果因为保管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使得存货人不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保管人就要对这部分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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