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举证责任。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法律纠纷中,一方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于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与工作相关的证据,比如工作记录、考勤表等,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当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时,它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会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情况,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例如,小李在工作时突然晕倒,经医院诊断为突发疾病。小李认为这是工伤,而单位不认可。此时单位就需要拿出证据,比如小李的工作强度并不大、身体一直有其他疾病等,来证明小李的发病与工作无关。如果单位拿不出这样的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可能认定小李所受伤害为工伤。 总之,在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为了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保障劳动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