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终止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如果是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法律给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月的合理协商和签订合同的时间。 然而,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此时劳动者不同意签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超过一个月后有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即使是劳动者不同意签订,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用工时间是否超过一个月。在一个月内终止的,无需支付;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终止的,需要支付。这样的法律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