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驳回后能否再起诉?


在探讨公司解散驳回后能否再起诉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法院驳回公司解散的起诉后,关键在于判断是否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是被允许的。这里的“新的事实”指的是在原起诉之后发生的,能够影响公司解散判定的事实。比如,在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公司又出现了新的持续无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之间的冲突进一步恶化等情况,这些都可能构成新的事实。 然而,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仅仅是重复之前的诉求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所以,当公司解散起诉被驳回后,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支持公司解散,是可以再次起诉的。但要是没有新情况,再次起诉可能面临不被受理的结果。股东在考虑再次起诉时,应当仔细收集和分析是否存在新的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诉讼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