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再入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负哪些责任?

我开了家小公司,前段时间招了个员工,后来才知道他和上一家单位的劳动合同还没解除。现在上一家单位找上门来了,我很担心会有法律责任。我想了解下,我们公司这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情况,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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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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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再入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负哪些责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些基本概念。未解除劳动合同再入职,指的是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还处于有效状态时,又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的“连带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原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这种行为遭受了损失,既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也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赔偿,新用人单位不能拒绝。 那么,哪些情况属于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商业秘密泄露。如果劳动者在原单位掌握了重要的商业秘密,到新单位后可能会将这些秘密泄露出去,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新用人单位如果在明知劳动者未解除原合同的情况下招用,就要和劳动者一起对原单位的损失负责。 二是工作进度受影响。比如劳动者突然离职到新单位,导致原单位的项目进度受阻,产生额外的费用,像重新招聘、培训新人的费用等。新用人单位同样可能要承担这部分损失。 此外,新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风险。比如劳动行政部门可能会对其进行处罚,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干扰了正常的劳动市场秩序。 所以,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一定要谨慎审查,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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