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一个关键问题,它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首先,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合作做一件事,现在一方提出不想继续了,并且双方都同意结束合作,那么提出的这一方就应该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这就像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好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劳动者有权选择离开,并且用人单位要为此付出代价。《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再者,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还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简单来说,如果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原来的条件继续和劳动者签合同,劳动者不愿意,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用人单位降低条件或者不续签,就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此有明确规定。 最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这些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责任在用人单位,所以要给予劳动者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了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