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审理有哪些问题?

我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现在遇到了一些债务纠纷。不清楚在这种破产程序里,债务纠纷审理会有哪些特殊情况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好知道后续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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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审理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至关重要的环节。下面将详细阐述其中涉及的一些主要问题。首先,关于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意味着,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涉及该企业债务纠纷的案件管辖被统一到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目的是为了便于集中处理与破产企业相关的各类诉讼,提高司法效率,避免不同法院之间可能出现的裁判冲突。其次,债权申报与确认问题。债权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如果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来确定债权的真实性、数额等。再者,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但在诉讼活动中,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等。例如在债务纠纷诉讼中,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起诉或者应诉,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另外,诉讼时效问题。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其特殊性。一般情况下,进入破产程序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当破产程序终结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足够的时间主张自己的权利。最后,清偿顺序问题。在债务纠纷经审理确定债权后,就涉及到债权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接着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总之,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审理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管理人,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处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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