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是否具有效力?


在探讨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力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股权变更登记的区别。股权转让合同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的协议,它是一种民事合同。而股权变更登记则是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记载,起到对外公示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股权转让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不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前提。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份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就已经生效,甲和乙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会产生一些法律后果。虽然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股权的变动并不当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在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受让方虽然取得了股权,但不能以其股权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个例子,如果转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又将该股权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那么,第三人就依法取得了该股权,受让方只能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股权。 综上所述,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会影响股权变动的对抗效力。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应当及时要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