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决策权在谁手中?


企业破产清算决策权归属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十分关键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破产清算的一般流程。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等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形时,通常会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启动一般是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意味着在启动环节,债权人、债务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具有提出破产清算的权利。 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从这些职责可以看出,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企业的具体事务拥有决策权,例如对企业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 债权人会议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决策机构。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所以,在涉及企业重大事务决策方面,债权人会议有着重要的决策权。 此外,人民法院在整个破产清算过程中也具有最终的决策权。人民法院负责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和受理,对管理人的指定和监督,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进行审查等。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同时,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如果债权人会议多次表决仍未通过,人民法院有权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