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承包经营有哪些疑难法律问题?


企业、公司承包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疑难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并结合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首先是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承包经营合同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企业、公司承包经营中,为避免纠纷,建议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若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承包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该合同就可能无效。 其次是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界定问题。发包方通常享有监督承包方经营活动、获取承包收益等权利,同时负有提供经营条件、协助承包方开展经营等义务。承包方则享有按照合同约定自主经营、获取经营利润等权利,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承包费、合法经营等义务。然而,在实践中,双方权利义务往往容易产生模糊地带。比如,合同未明确发包方对承包方重大经营决策的干预限度,就可能引发双方矛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双方应依据此条规定,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各自义务。 再者是承包经营中的债务承担问题。企业在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应由谁承担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承包合同有明确约定,一般按照约定执行。但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企业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若承包方存在过错导致债务产生,发包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包方追偿。这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承包经营的变更与解除问题也较为复杂。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可能因市场环境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当出现这些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最后是承包经营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若承包方在经营过程中创造了新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等,其归属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归属于创造方。这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鼓励创新和创造。 总之,企业、公司承包经营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遇到纠纷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