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环保的罪名有哪些?


在我国刑法中,与环保相关的罪名主要规定在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 首先是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简单来说,就是随意排放、倾倒有害废物,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就可能构成此罪。比如一些工厂偷偷将未经处理的有毒废水排放到河流中,导致河水污染、鱼类死亡等情况,就可能触犯该罪名。 其次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针对那些将国外的固体废物拿到国内随意处理的行为,因为国外的固体废物可能含有有害物质,随意处置会对我国环境造成危害。 还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一些企业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就私自进口固体废物来当作生产原料,并且造成了环境污染后果,就会构成此罪。 除此之外,还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这些罪名分别针对不同的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从野生动物保护到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以及森林资源等多个方面都有涉及,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对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以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