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人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我公司有用劳务派遣人员,在计算残保金人数时,不太确定这些劳务派遣人员要不要算进去。要是算进去,残保金数额可能会有很大变化。所以想问问,在法律规定里,残保金人数包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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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也就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它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在判断残保金人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这就明确了,从法律规定层面来说,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人员,是要计入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当中的,也就是派遣单位在计算残保金人数时需要把这部分人员算进去。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协议来约定相关事宜的情况。但是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如果约定将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的残保金计算人数中,并且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从民事合同角度看是有效的。但在行政监管和残保金征收的标准上,还是优先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以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的有效落实。 所以,一般情况下残保金人数计算时,劳务派遣人员应计入派遣单位人数,但如果有合法有效的约定,也可能会计入用工单位人数来计算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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