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残疾人保障金由谁负责?
我公司是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企业,现在涉及到残疾人保障金的问题,不清楚这个保障金到底该由我们公司承担,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劳务派遣这种情况,残疾人保障金的责任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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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场景下,残疾人保障金的承担主体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其目的在于推动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实现。 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对于劳务派遣的情况,一般原则是谁使用残疾人,谁将其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了残疾人,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将该残疾人计入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那么用工单位在计算残疾人就业比例时可将该残疾人纳入。若用工单位因此达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则无需缴纳相应部分的残疾人保障金;反之,若未达到比例,用工单位就要缴纳保障金。 不过,这一情况也可通过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来明确。如果协议中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残疾人保障金相关责任,那么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按照协议执行。也就是说,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调整残疾人保障金的实际承担方,但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在劳务派遣中残疾人保障金的承担问题上,首先看法律法规的基础规定,再结合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来最终确定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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