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证金人数是如何认定的?
我公司要缴纳残疾人保证金,但不太清楚这个保证金所涉及的人数是怎么认定的。是只算正式员工,还是也包括临时工呢?计算的时候有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则或者标准?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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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单来说,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关于残疾人保证金人数的认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计算方式的。 首先,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这里提到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它指的是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个企业上一年在职职工总数是100人,当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1.5%,那么该企业按规定应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就是100×1.5% = 1.5人。假如该企业实际安排了0.5个残疾人就业(这里的人数是经过审核认定的),那么该企业需要缴纳保障金的差额人数就是1.5 - 0.5 = 1人。然后再根据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来计算最终需要缴纳的保障金金额。 总之,准确认定残疾人保证金人数,对于企业合法合规缴纳保障金至关重要。企业需要认真按照相关规定,统计好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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