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有哪些?


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免责事由是指加害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 首先是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一般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污染者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那么污染者可以免责。例如,某化工厂因突发的强烈地震导致储存化学物质的容器破裂,化学物质泄漏造成了环境污染。如果化工厂在地震发生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措施防止污染扩大,但仍然无法避免损害发生,那么化工厂可以依据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其次是受害人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比如,受害人明知某水域受到污染,却故意在该水域游泳导致身体不适,这种情况下污染者无需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责。 再者是第三人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例如,甲工厂正常排放污水,但乙为了报复甲,故意破坏了甲工厂的污水处理设备,导致污水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此时,受害人既可以要求甲工厂赔偿,甲工厂赔偿后可以向乙追偿;受害人也可以直接要求乙赔偿。 另外,一些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在合理范围内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影响,且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治措施,也可能存在免责的情况。但这需要严格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和规定。例如,某些工厂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且安装了先进的废气处理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出现了轻微的环境污染现象,工厂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能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总之,在判断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时,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