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环境保护行政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程序。 首先是起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环境保护行政诉讼,若直接起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后是受理环节。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接着进入审理阶段。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在环境保护行政诉讼中,原告也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最后是判决阶段。人民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