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有哪些?


环境侵权是指因人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从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而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发生了环境侵权行为,侵权人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虽然这两条主要针对的是特定的民用设施侵权,但也体现了在环境侵权中,因特定的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可免责的原则。 在一般的环境侵权领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也有相关规定。如果是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不可抗力是常见的免责条件之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当环境侵权是由不可抗力导致时,侵权人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前提是侵权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及时的补救措施。 受害人故意也是免责条件。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那么侵权人不承担责任。例如,受害人故意进入被污染区域并造成损害,侵权人就无需担责。 第三人过错也是一个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环境侵权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侵权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了解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对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至关重要。侵权人可以据此判断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而被侵权人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环境侵权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准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