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深圳留置权有哪些类型?

我在深圳做生意,最近涉及到一些货物交付和费用支付的问题,听说有留置权这么个东西。我想知道在深圳,留置权具体都有哪些类型,它们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是怎么应用的,能保障我哪些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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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我国,留置权的规定是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并非因地区(如深圳)而有所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留置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保管合同留置权。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比如,你将自己的货物交给仓储公司保管,到期你没有支付保管费用,那么仓储公司就有权留置你的货物,直到你支付费用为止。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运输合同留置权。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例如,物流公司帮你运输一批货物到目的地,你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运输费用,物流公司就可以留置这批货物。《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是承揽合同留置权。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像你找一家装修公司装修房子,装修完成后你拒绝支付装修费用,装修公司就有权留置房子里由他们提供的装修材料或者设备等。《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留置权情形。在这些留置权行使过程中,债权人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物。同时,如果债务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则应当返还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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